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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理工大学Dr. Owen Tang 为海发院研究生开设讲座

时间:2010年08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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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提单是承运人收到货物后出具的货物收据,也是承运人所签署的运输契约的证明,同时是一种具有物权特性的重要凭证。讲座初始,博士利用“在国内购买一瓶矿泉水”和“从澳大利亚进口兔子肉”两个生动案例,让同学们对海运提单有一个初步的了解。并通过1912E. Clemens Horst Co. v. Biddell Brothers1883年的 Sanders Brothers v. Maclean & Co.1950年 的Sanders Brothers v. Maclean & Co.的具体海运侵权诉讼案例,分析海运提单作为货物收据、物权凭证和契约证明在海事侵权诉讼中的适用性。
 
《海牙维斯比规则》是随着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和国际航运业的发展逐渐完善的国际海运公约,是对1931年生效的《海牙规则》的修订与完善。Ryoden Machinery Co Ltd v. The Owners of The Ship or Vessel Anders Maersk案例中,Dr. Owen Tang通过事件回顾、最终判决及其法律解释,将《海牙维斯比规则》中对承运人的责任限制和赔偿限额的应用范围做了具体分析,进一步说明和解释《海牙维斯比规则》在法律诉讼中的应用范围。
 
Dr. Owen Tang分别在加拿大和美国获得本科学位和博士学位,现任教于香港理工大学物流系。目前已在海上货物运输和国际贸易法等领域发表相关著作十余篇。
 
左二: Dr. Owen T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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