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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海洋与海岸带发展研究院博士、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时间:2016年04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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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学位授予工作,不断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参照《厦门大学博士、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厦大研【201431号)文件精神,根据海洋与海岸带发展研究院(下称海发院)海洋事务专业的学科特点,特此对我研究院博士、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应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作如下规定。
一、博士、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1、博士学位申请者申请学位发表的学术论文字数不少于3000字,内容应与其学位论文相关。“厦门大学”必须为第一署名单位,且申请者为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的,研究生为第二作者视同第一作者)发表。被SCI\SSCI\EI收录的学术论文有录用函即可,其他学术论文在博士生申请学位时需提交正式出版物。
2、海发院理学博士研究生自入学起,在获得博士学位之前,必须发表1JCR二区以上(含二区)的学术论文;或2篇其它SCI收录的学术论文(均不含增刊、专刊、专辑)。
3、海发院管理学博士研究生自入学起,在获得博士学位之前,必须在我校文科最优学术刊物或一类核心学术期刊(均不含增刊、专刊、专辑)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或在我校文科二类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3篇学术论文。二类核心要求的其中1篇可用与其学位论文相关的专著、教材或学术著作的译著(本人完成字数专著在3万字以上,教材和译著在5万字以上)来代替。
4、海发院不对硕博连读研究生是否增加发表1篇学术论文做出统一规定。博士生导师可根据硕博连读研究生的实际情况,参照所属一级学科的标准,对硕博连读生提出在上述学术论文要求的基础上是否增加发表1篇与其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的要求(一般要求在全国核心刊物或国际同级学术刊物上发表,均不含增刊、专刊、专辑,获得正式接受函即有效。)
5、国家公派留学项目的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以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中方导师或外方导师为第一作者的,研究生为第二作者视同第一作者),且“厦门大学”或联合培养外方单位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的学术论文,均予认可。
6、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工作成果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授权1项(研究生排序第一或导师排序第一研究生排序第二,且“厦门大学”为第一申请人),相当于发表1JCR四区学术论文。如一人获得多项发明专利,不予累计折算学术论文,只计1篇。
7、外国来华留学博士生、台港澳博士生申请博士学位学术论文的要求,原则上应符合以上规定的相应条款。
8、海发院不对硕士研究生(含外国来华留学生、台港澳生)是否需要发表学术论文做统一规定。导师可根据研究生的实际培养情况,参照所属一级学科的标准,对所指导硕士研究生提出自入学起至获得硕士学位之前是否发表1篇学术论文的要求。
9、博士研究生应在通过答辩后的六年内完成博士学位的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学位申请;硕士研究生应在通过答辩后的四年内完成硕士学位的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学位申请。
二、其他补充规定
1、本规定为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最低要求。
2、已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项目,考试考核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研究生,可以毕业并获取毕业证书。但未达到以上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不得申请学位。
3、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博士、硕士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按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4、参加“军工保密项目”的博士、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所需科研成果的要求,按照《厦门大学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管理暂行规定》(厦大研[2006]31号)执行。
    5、关于共同第一作者的认可:如所发表的论文被收录在JCR第一或第二分区,则对共同第一作者中排序在前二位的予以认可;如所发表的论文被收录在JCR第三分区及以下,则仅对共同第一作者中排序在第一位的予以认可。
6、核心刊物及JCR分区的认定以最新版《厦门大学核心学术刊物目录》及JCR分区为准,旧版在新版公布后的一年内仍有效。
7、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海发院原《厦门大学海洋事务项目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的规定》同时废止。
8、各类具体要求中未尽事项,个案执行时发生的特殊情况可提交海发院学位评定工作小组裁决。
 
厦门大学海洋与海岸带发展研究院
2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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