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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环境影响评价中心建设项目环评中介服务工作指南

时间:2015年0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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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服务事项
1、接受建设单位(业主)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统称“环评文件”)。
2、提供环评审批涉及的环保政策、法规、规划、程序以及前置审批条件等技术咨询。
3、指导建设单位(业主)提供开展环评工作所需的工程内容和建设方案等资料,包括原辅材料、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装备和相关技术等资料。
二、资质情况
目前,我中心环评资格证书编号:国环评证甲字第2203号,评价范围:(1)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社会区域(甲级);轻工纺织化纤和交通运输(乙级);(2)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一般环境影响报告表。
三、服务承诺
(一)廉洁从业
1、除环评中介服务合同规定的技术咨询报酬外,我中心工作人员不以任何形式向建设单位(业主)索要或者收受任何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在建设单位(业主)报销双方合同约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2、我中心工作人员不指使、暗示(或者其他变相方式)建设单位(业主)向环评评审专家、评估机构和审批机关的工作人员馈赠礼金、有价证券等,不支付、不指使或暗示建设单位(业主)支付应由环评评审专家、评估机构和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自身(个人)支付的费用,不组织参加可能影响环评文件评估、审查、审批公正性的娱乐、旅游、餐饮等活动。
3、我中心工作人员严格执行环评中介服务收费标准,不抬高环评费用超标准收费,不随意压低环评费用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环评服务市场。
(二)行为准则
1、严格按照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等级、评价范围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由登记于我中心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主持具体建设项目环评工作。
2、一次性告知委托单位(建设单位)开展并完成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所需的需要由委托单位(建设单位)提供的相关基础性资料、支撑性材料和需要配合的工作内容。
3、不转包环境影响评价业务,不出租、不出借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
4、保证具体项目环评负责人参加评审会,并由本项目环评负责人或主要编写人员汇报环评文件内容。
5、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工作原则,遵守职业道德,不弄虚作假,不承诺、不暗示保证项目通过环评审批。
(三)服务绩效
1、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划,以及环评导则、技术规范等技术要求,对项目建设可能对周边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确保环评中介服务和环评文件编制质量,并对环评结论负责。
2、遵守环评中介服务工作时限的原则规定和服务合同约定,按时完成环评文件编制,确保环评中介服务效率。
3、执行审批机关对环评文件技术审查后需补充、修改完善等工作的完善时限和质量要求,促进提高环评文件审批效率。
四、服务时限
为进一步提高服务效率、优化服务环境,我中心在确保环评文件编制质量的基础上,原则上执行以下环评文件编制时限。
(一)完成环评文件编制的时限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为环评中介服务合同正式生效起60个工作日,报告表编制时限为环评中介服务合同正式生效起30个工作日。
对环评技术规范、导则规定需要开展不同季节环境现状监测的,我中心应当向委托单位(建设单位)说明理由、提供依据,本着提高效率、节省时间的原则与委托单位(建设单位)协商后确定环评中介服务合同约定的时限。
对签订环评中介服务合同后因建设项目选址、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导致环评文件无法按期完成编制的,我中心要主动与委托单位(建设单位)沟通,对后续工作、完成时限取得一致意见并按约定时限完成。
(二)环评文件补充修改的时限
环评文件审查评估会后需进一步补充修改完善的,我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修改并提交委托单位(建设单位)报送评估机构。
确因补充修改内容复杂、难度大等而无法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的,我中心要主动与委托单位(建设单位)沟通并对后续工作、完成时限取得一致意见后,由委托单位(建设单位)向评估机构、审批机关书面申请延期。
(三)环评过程特殊环节的时限
根据法律法规和信息公开要求,环评文件编制过程中需要进行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公众参与工作程序的,其所需时限不计入上述环评文件编制时限内。
五、服务流程
见附件: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服务流程
六、收费标准
为进一步减轻建设单位负担、优化服务发展环境,我中心承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费用按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基准数下调20%为上限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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